致全縣肉類產品經營者告誡書
為規范我縣肉類產品市場銷售行為,保障肉類產品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對我縣范圍內所有肉類產品經營者提出以下告誡:
1.禁止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2.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3.采購按照規定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索取并留存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等證明文件。采購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索取并留存海關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廣大肉類產品經營者應自覺遵守上述規定,對違反規定的各類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將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宿松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月8日
責任編輯:李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