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檢君·說法:原價轉讓毒品,同樣屬于販毒!
“販賣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實施有償轉讓的行為。不以是否牟利為條件,友情價也不行!”面對被告人辯稱雙方是朋友,只收了成本價,檢察官當庭嚴肅指正。
【案情回顧】
2024年1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馬賽克先后多次從上線“王哥”處購入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頭電子煙”用于吸食。3月份的一天晚上,馬賽克邀約朋友在KTV唱歌。期間,馬賽克拿出一支“上頭電子煙”吸食,并向朋友李某介紹自己帶來的“好東西”。李某見此很是心動,遂找馬賽克索要兩支,并按照原價進行付款,馬賽克欣然笑納。豈料“上頭”后,因出現意識模糊等非正常表現,被民警現場查獲。
法庭上,經檢察官釋法說理,被告人馬賽克深刻認識到毒品的危害性,當庭表示認罪悔罪,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目前,被告人馬賽克因犯販賣毒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檢察官提醒】
毒品的危害極大,不僅會對個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還會給家庭和社會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千萬不要出于好奇去嘗試。對于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認定是否構成販賣毒品,并不要求以牟利或者營利為目的,只要有償轉讓就屬于販賣。
相關法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通訊員 吳丹丹 )
責任編輯:姚翠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