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檢君·說法26:小機器?NO!這是添“賭”!
宿松融媒訊 “只需要把一臺小機器放在店里等著別人上門來玩,偶爾動手幫幫忙,就能坐享租金和提成,輕輕松松月入大幾千。”當你欣然接受陌生人的提議,還在感嘆自己運氣爆棚,躺著就把錢掙了的時候,殊不知已經逐步邁向犯罪的深淵。
犯罪嫌疑人杜某和范某均系在縣城周邊開超市的經營者。2024年2月份,有兩名自稱湖南籍貫的陌生男子分別來到二人店內,詢問能否將“老虎機”設置在店里,并表示每個月會給幾百元費用,還會按照“老虎機”賺取利益的10%至20%支付提成。在超市老板心生猶豫之時,陌生男子還悄悄提示“已經和派出所打好招呼了”,表示不用擔心違法風險。在金錢利益的誘惑下,杜某和范某最終同意對方在自己經營的超市內放置一臺“老虎機”。
在接下來的幾個月內,周邊居民與廠區務工人員下班后,經常到兩家超市“玩一玩”。二位超市老板就在“玩家”下分時負責聯系“上家”幫忙轉賬結算。短短四五個月,二人轉賬流水高達二十余萬元,分別從中獲利數萬元。
【檢察官提醒】
“老虎機”是一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其通過設置投注獲得隨機小獎勵的獲勝機制,引誘“玩家”沉迷其中,并持續不斷加注籌碼,直到最終輸光所有賭資。且該機器在主板上安裝有調節賠率的控制器,只要有人玩,莊家絕對穩賺不賠。在此,檢察官提醒:放置“老虎機”供他人賭博,是違法犯罪行為;利用“老虎機”賭博,也是違法行為。廣大群眾要提高警惕,杜絕利用“老虎機”等賭博機賭博賺錢、以小博大的僥幸心理,避免出現財產損失;廣大店主也要依法依規正當經營,切勿貪圖小利以身試法。
【相關法條】
【開設賭場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設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并以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或者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組織賭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通訊員 吳丹丹)
責任編輯:姚翠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