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報!宿松法院這一案例入選司法部案例庫!
宿松融媒訊 近日,宿松法院復興法庭庭長夏新陽的《從子訴母侵權責任案中看對未成年子女“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認定問題》案例作為具有示范性、典型性和規范性的指導案例,被司法部列入全國司法行政案例庫,并在中國法律服務網(12348中國法網)刊登。
案情簡介
小亮系未成年人,乃母張某、父肖某的婚生子,因感情不和,經法院調解,張某與肖某達成協議并離婚,調解協議約定小亮的撫養權歸肖某,雙方將夫妻共同財產中坐落于某縣東北新城的商品房贈與婚生子小亮所有,該房屋的按揭貸款由張某繼續償還。張某、肖某在離婚后不久,因張某無力償還按揭貸款,張某與肖某商議后共同將案涉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并由張某持有余下賣房款(已扣除按揭貸款),肖某與張某交涉,要求張某應將持有的賣房款返還給小亮,但張某認為賣房行為系贈與人張某與肖某共同達成合意的撤銷贈與行為,故返還缺乏法律依據。交涉無果后,肖某遂以小亮的名義起訴,要求張某返還余下賣房款。
調查與處理
法院認為,夫妻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的婚生子女,該贈與行為,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合同”,是多種因素綜合考量的結果,具有強烈的人身關系屬性,對當事人不僅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具有保護、照顧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本質上屬于夫妻在分割共有財產中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且已被生效裁判文書確認,而該民事調解書屬于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設立或者消滅的法律文書,未成年人子女憑該生效的裁判文書即已取得了案涉房產的物權,而無需另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因此,贈與人已無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前提,對張某辯稱的贈與行為已被撤銷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同時,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本案中,張某與肖某因所謂的無力償還按揭貸款,進而共同處置涉案房屋,該處置行為并非為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因此,張某與肖某的共同處置行為侵害了被監護人小亮的利益,張某與肖某應共同對小亮承擔民事責任,即張某與肖某需向小亮返還原物或在原物返還不能時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鑒于小亮已年滿14周歲,具備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且又是涉案房屋的原所有權人,法院在征詢其意見時,小亮明確表示認可涉案房屋已被出售的既定事實,并只要求張某將剩余房款予以返還,由其法定代理人肖某代為保管,對其真實意愿,本院予以尊重,故最終判決張某應將其所獲得的剩余房款返還給小亮。
法律分析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婚生子女的行為,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合同,本案并不適用“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規定,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父母子女之間并未達成贈與合意。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構成贈與合同的前提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而不要求受贈人為此付出或承擔任何義務,同時受贈人有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而該份民事調解書中就涉案房屋贈與的條款,并沒有出現受贈人小亮在民事調解書上確認接受贈與的情形,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在其民事調解協議里約定將房屋贈與子女,這僅是夫妻雙方內部就房屋贈予給子女達成的合意,不代表夫妻雙方作為贈與一方,子女作為受贈一方,父母、子女之間已經達成贈與合意,父母與子女之間并未形成贈與合同關系。
其次,財產分割協議里關于財產歸婚生子女的約定,有其特殊性,是夫妻雙方對于是否同意離婚、子女撫養權歸屬、撫養費數額、債務負擔等多種因素綜合考量的結果,具有強烈的人身關系屬性,對當事人不僅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具有保護、照顧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
最后,在婚姻家庭糾紛中,法律賦予當事人離婚時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權利,同時也給予了當事人處分自己財產的自由,而張某與肖某協議將涉案房屋贈與婚生子小亮的行為,本質上屬于夫妻在分割共有財產中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而該財產分割條款已被生效的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第七條“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變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所稱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的規定,案涉的民事調解書屬于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設立或者消滅的法律文書,在該法律文書業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涉案房屋就已經完成了物權變動,因此,該物權變動并不以辦理變更登記為條件,小亮依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即已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贈與人已無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前提。
典型意義
與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合同”不同,父母在離婚時約定將共有房產贈與未成年的婚生子女,具有強烈的人身關系屬性,對當事人不僅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具有保護、照顧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其本質屬于夫妻在分割共有財產中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如該贈與條款(也即分割條款)已被生效裁判文書確認,那么未成年人子女憑該生效的裁判文書即已取得了案涉房產的物權,而無需另行辦理變更登記,父母不得任意撤銷對子女的贈與。
案例是司法智慧的結晶,是人民法院重要的法治產品。宿松法院高度重視典型案例發現、編寫工作,會繼續深挖審判資源“富礦”,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不斷提升審判質效及司法公信力。(通訊員 周靜)
責任編輯:姚翠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