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檢君說法?:偽造印章不可為,以身試法終獲罪!
宿松融媒訊 導語:落實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是開展普法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為助推辦案與普法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宿松縣人民檢察院開設“刑檢君·說法”專欄,以身邊案、身邊事引導教育身邊人。
公司印章是企業行使權利和承擔責任的象征,具有嚴謹性和唯一性,不得私刻印章或隨意冒用。近年來,偽造公司印章案件時有發生,危及企業生產經營和社會經濟發展。
基本案情
小趙與朋友小錢合伙成立了一家服裝公司,小錢任公司法人,小趙負責公司業務經營。二人約定,公司印章由小錢保管。后,小趙與小錢產生矛盾,小錢便不再將公司印章交由小趙使用。為便于自己繼續使用公司印章,小趙先后私刻了兩套公司印章、財務專用章與小錢私章,并將私刻的印章用于公司生產經營。同時,小趙還在其個人借款的借條上加蓋了私刻的公司印章,導致公司法人小錢兩次面臨司法訴訟,并被法院限制高消費。
2024年5月,小趙因犯偽造公司印章罪,被法院依法判處刑罰。
檢察官提醒
印章是有關主體依法從事活動的重要信用憑證,與單位的業務往來息息相關,偽造印章隨時可能導致單位陷入法律糾紛、造成經濟損失。在此提醒廣大群眾,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切不可心存僥幸,貪圖“捷徑”便利,私自偽造印章謀取私利,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最終追悔莫及。
相關法條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通訊員 石先海)
責任編輯:姚翠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