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檢君·說法:偽劣食品賣不得,傷胃傷身且入刑
導語:落實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是開展普法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為助推辦案與普法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宿松縣人民檢察院開設“刑檢君·說法”專欄,以身邊案、身邊事引導教育身邊人。
“人間煙火氣,最撫凡人心”。盛夏將至,步行街道,人流明顯增多。路邊攤買賣興隆,燒烤店賓客滿座,烤羊排、小龍蝦等美食讓人垂涎欲滴。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據統計,近年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等食品犯罪時有發生。其中,個別生產經營者未嚴格落實索證索票、進貨查驗等要求,致使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被端上餐桌,危及消費者生命健康。宿松縣檢察院綜合運用“四大檢察”職能,在突出依法打擊的同時,注重推動社會治理,督促多名違法者繳納懲罰性賠償金數十萬余元。
檢察官在此提醒:
一方面,廣大生產、經營者要誠信、守法經營,嚴格把好食品安全關,強化法律意識,切實保障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堅決不能為了蠅頭小利而以身試法。另一方面,廣大消費者購買食品時,要注意仔細觀察產品標簽、產品配料表、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日期、產品標準號等;在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發現有關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線索時,盡可能留存相關證據,如發票、可疑食物或者嘔吐物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相關法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通訊員 郭超)
責任編輯:姚翠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