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檢君·說法:網絡賭博要不得,切莫糊涂去沾染
宿松融媒訊 “開設賭場”,既包括開設傳統意義上的賭博場所,也包括在信息網絡空間里,建立賭博網站等行為。近年來,宿松縣人民檢察院辦理了多起開設網絡賭場案件。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邀約眾多賭博人員組建微信群,借助手機APP進行賭博,并從中抽取費用,達到一定數額的,可構成開設賭場罪。
網絡平臺、微信群、手機APP等都可能成為不法分子開設賭場的工具。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罪。部分違法犯罪分子利用網絡平臺開設賭場,妄圖借助網絡隱蔽性來逃避法律制裁,但網絡平臺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試圖挑戰法律權威的行為必將付出代價。
檢察官提示:
隨著網絡時代到來,網絡新型犯罪方式和手段層出不窮,上述案件中微信群、APP等網絡工具成為開設賭場罪中的“賭場”,但網絡平臺不是法外之地。賭禍猛于虎,切勿貪小利而違法。檢察機關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嚴厲打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網絡犯罪,依法懲治網絡賭博違法行為,助力凈化網絡空間,營造良好網絡生態。
相關法條
【開設賭場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網絡賭博犯罪】“兩高一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一)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縣檢察院 石先海)
責任編輯:姚翠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