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作弊入刑 切勿“以身試法”
宿松融媒訊 “一舉奪魁宏名揚,霞光裹身蔽云天。”一年一度的安徽省公務員考試即將開始,相信金榜題名一定是無數考生的愿望,但由于這些考試難度都比較大,因此,考生在爭分奪秒備考的同時,一些不法犯罪分子也在蠢蠢欲動,聲稱“只要錢給夠,保證你過關,玩的就是心跳”屏幕前的你心動了嗎?在這里,刑檢君提醒大家,考試作弊早已入刑,切勿“以身試法”。
案情回顧
2022年5月初,被告人馬賽克以有辦法通過駕駛員理論考試為由,收取余某等人1000元現金,并將余某等人考試預約情況告訴“老蔣”。2022年5月18日上午8時許,馬賽克聯系余某趕至宿松縣經濟開發區車管所附近加油站處,提示余某上一輛白色轎車,隨后余某在白色轎車上穿戴好由“老蔣”提供的紐扣式攝像頭、微型耳機等設備,后余某在進入考場時被車管所民警發現并現場查獲其作弊工具,至此案發,最終被宿松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檢察官提醒
有些考生不信邪,總認為自己就是那個幸運兒,試圖在考試中投機取巧,這是萬萬不可以的,“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一旦被抓,不僅取消考試資格,記入誠信檔案,甚至最終落得身陷囫圇的下場。檢察官提醒:不論大考小考切勿投機取巧,不要讓一次考試作弊,給自己人生抹上污點,成為終生遺憾。
相關法條
【組織考試作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考試罪】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ㄍㄓ崋T 戴李華)
責任編輯:姚翠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