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檢君·說法⑦:醉酒駕駛,“駛不得”
宿松融媒訊 導語:落實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是開展普法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為助推辦案與普法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宿松縣人民檢察院開設“刑檢君·說法”專欄,以身邊案、身邊事引導教育身邊人。
歲末年初,親朋好友歡聚一堂。既有“對酒當歌,人生幾何!何以解憂?唯有杜康”的盡情,也有“人生得意須盡歡,莫使金樽空對月”的盡歡,還有“莫思身外無窮事,且盡生前有限杯”的盡興,更有“我醉歌時君和,醉倒需君扶我,惟酒可忘憂”的盡心。吟唱這些膾炙人口的詩句,從中可以發現,古代詩詞名家飲酒時雖瀟灑盡興,但也有所節制,把安全時刻掛在心頭。
現實生活中,卻存在另外一番景象。“我騎的是摩托車,又不是開汽車”“我駕駛的路程距離較短”“我就喝了一杯”“我酒量好,沒事!”個別駕駛員以身試法,醉酒后開車上路,有的醉駕高歌且瘋狂,有的醉臥馬路君莫笑,還有醉駕機車撞“南墻”,更有甚者由此導致傷殘,終身留下遺憾。
過去一年,宿松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審查危險駕駛類案件170余件,危險駕駛類案件占案件總數的比例居高不下。其中,危險駕駛類案件中,又以醉酒駕駛機動車居多。宿松縣人民檢察院在此呼吁廣大群眾:既做喝酒不開車的守法者,也做“不勸酒且勸不酒駕”的普法者,從自身做起,從身邊的親朋好友做起,拒絕酒駕醉駕,齊心協力維護公共交通安全。(通訊員 郭超)
相關法條:
【危險駕駛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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