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檢察:校車安全無小事 超載駕駛被起訴
宿松融媒訊 校車超載也能構成危險駕駛罪?近日,宿松縣人民檢察院對一起“校車超載”危險駕駛案依法向宿松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官說法:除常見醉酒駕駛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游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和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載、超速的,機動車駕駛員及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者構成危險駕駛罪。
簡要案情:李某某是宿松縣一民辦幼兒園負責人,平時幼兒園有專用校車接送學生。2022年9月的一天清晨,李某某發現幼兒園校車出現故障無法接送學生,情急之下便電話聯系朋友尹某某到其幼兒園幫忙開車接送學生。尹某某到后,李某某便安排尹某某駕駛其所有的五菱牌小型客車(非營運,核載7人)去接送學生。在李某某的指揮下,尹某某駕駛該小型客車共接送15名學生到達幼兒園。后被人拍攝視頻并舉報到相關部門致案發。經審查,該五菱牌客車核載人數7人,實載17人(含李某某、余某某),超載100%以上,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2023年3月2日,宿松縣人民檢察院以李某某、尹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宿松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官提醒:校車安全不僅涉及到道路交通安全,更關系到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家庭幸福和社會安定。為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障未成年人出行安全,宿松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該案過程中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向相關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相關部門加強對校車安全的監督管理,加大對縣域內校車或非校車從事校車業務超載、超速的查處力度,做好校車安全警示教育和宣傳工作,提高校方的安全意識,為孩子們的安全出行保駕護航。(通訊員 吳劉洋)
責任編輯:李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