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交警查處酒駕力度加大 昨晚8人被查
本網訊 2月20日20時許,宿松縣孚玉鎮居民張某峰在酒后戰戰兢兢駕駛摩托車通過人民路交警一中隊酒駕查緝點時被民警截停,現場檢測酒精含量為74mg\ml。民警在對張某峰進行處罰時發現其在2015年9月9日晚因酒駕被查處,屬于二次飲酒駕駛。民警告知張某峰將會受到行政拘留、駕駛證被吊銷和罰款等處罰時,張某峰懊悔不已。
為切實保護群眾夜間出行交通安全,防范涉酒類交通事故發生,春節以來,宿松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進一步加強對酒駕、毒駕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天天查酒駕,保持高壓態勢。2月20日晚,共查處酒駕8起,其中涉嫌醉酒駕駛1起,飲酒駕駛7起;毒駕1起。
交警大隊對當晚酒駕查緝行動進行了周密部署,做到城鄉聯動,國道、省道、縣道、街道聯動,做到定點檢查與流動查緝相結合,形成酒駕嚴管氛圍。當晚各中隊共出動警力130余人,設立查緝點10余個。行動中,大隊值班領導帶領交管股、法制股現場督導,民警使用執法記錄儀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并邀請媒體隨警作戰,確保執法公平公正高效。 (李政平)
法律法規鏈接: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六十九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五百元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李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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